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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根据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1)亳诉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查封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49的中药城商办楼自东向西1-6间一至四层的房产。现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以XXX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71、2073、2074、2075、20**,陆爱民房地产权证号2049的房地产权作为担保,解除对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XXX、陆爱民同意以自己的上述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49的中药城商办楼自东向西1-6间一至四层的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XXX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71、2073、2074、2075、20**,陆爱民房地产权证号2049的房地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