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连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筱埕镇东坪村潮江路14号。委托代理人陈长伙,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筱埕镇东坪村潮江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协调自愿向连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已没有必要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刘旭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