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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愉捷诉被告韩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愉捷;韩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王愉捷。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系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愉捷诉被告韩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愉捷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愉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王愉捷承担。审 判 长  王雅宏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