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字初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凤芝与董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董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字初第96号原告王凤芝,女。被告董太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芝诉被告董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于2012年4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王凤芝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