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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传勇与谭昆明、张方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昆明,孙传勇,张方田,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昆明。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勇。委托代理人陈新忠,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田。委托代理人姜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丰江。上诉人谭昆明因与被上诉人孙传勇、张方田、潍坊金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0)寒朱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昆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昆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昆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上诉人谭昆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向敏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