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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李菊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菊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菊兰,女,1933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李菊兰要求宣告何荣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何荣兴,男,1928年4月10日生,汉族,大港油田矿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菊兰之丈夫。申请人李菊兰称:2013年9月,何荣兴因脑出血在大港油田总医院住院10天,出院后,被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低蛋白血症、慢性胃炎。何荣兴现瘫痪在床,呈昏睡状态,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认知、感知、反应能力、基本能力均完全丧失,故要求宣告何荣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4月2日,本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何荣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4月8日,该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何荣兴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荣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窦华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