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12号申请人:陈甲。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甲因与被申请人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乙名下的分别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657号、659号和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三街5号计三间房屋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陈甲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乙名下分别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657号(所有权证号:00092813)、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659号(所有权证号:00092617)和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三街5号(所有权证号:00116174)计三间房屋(本次查封期限两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耀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