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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明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明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练正娟,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花,女,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吴明稀,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元县。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明稀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庆计生征字(2011)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吴明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庆计生征字(2011)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建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