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李远保与武陟县大封新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本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保,武陟县大封新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本忠,侯小卫,谢胜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远保,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梦彦,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孬,成年,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大封新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陟县大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中武,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好飞,男,成年,汉族,武陟县大封新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办事员。委托代理人王兆坤,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本忠,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苗玉敏,武陟县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小卫,男,成年,汉族,住武陟县。被告谢胜利,男,成年,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保与被告武陟县大封新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李本忠、侯小卫、谢胜利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8.5元,由原告李远保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代理审判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菊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