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安大学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长安大学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大学,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长安大学(被执行人),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于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安大学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长安大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安大学称,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其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是一个多年来未实际经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若按生效判决执行,以后执行回转是不可能的,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要求中止执行。本院查明,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经(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长安大学返还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投资款并赔偿利息及支付2010年6月30日以后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西安市三捷科贸开发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元月12日向长安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与同年2月2日扣划长安大学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异议人所异议理由,均系对生效判决的异议,而非针对执行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再审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长安大学提出的异议理由均非针对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安大学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