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祥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勇,曾用名陈少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北凹凸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燕京楼***楼***号)。2012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佳利,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北凹凸村。(系被告人陈祥勇之父)辩护人翟仕刚,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小区***楼2门***室。(系被告人陈祥勇之表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勇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雨、张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勇及其辩护人陈佳利、翟仕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底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祥勇伙同周景春(已判决)、张树成(已判决)、张树生(已判决)到古冶区国义焦化厂二号变电站附近盗窃电缆22米,被盗电缆经古冶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为9284元。2011年4月底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祥勇伙同周景春(已判决)、张树成(已判决)、陈宝卫(在逃)到唐山市华宇水泥厂盗窃电缆75米,被盗电缆经古冶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价值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祥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国乃、苏强的陈述材料;同案犯张树成、周景春、张树生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现场指认材料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告知笔录;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祥勇对本案事实情节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祥勇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祥勇的辩护人翟仕刚为其辩称:被告人陈祥勇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其辩称:被告人陈祥勇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祥勇有自首情节,能够全部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祥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