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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家庭住址传票传唤原告,因原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审理,且诉状中所载明电话号码长期停机亦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