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陈阿婉、王月洪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林,陈阿婉,王月洪,王月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林。委托代理人:章明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阿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香。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平。上诉人王海林为与被上诉人陈阿婉、王月洪、王月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林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