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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陈阿婉、王月洪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林,陈阿婉,王月洪,王月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林。委托代理人:章明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阿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香。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平。上诉人王海林为与被上诉人陈阿婉、王月洪、王月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林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