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建富与张英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富,张英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杨建富。被告:张英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富诉被告张英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富撤回对被告张英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