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常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甲。申请人林甲要求宣告林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甲与被申请人林乙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林乙因患精神病于199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林乙下落不明已有十六年之久。为此,申请人林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林乙死亡。经查,林乙,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林甲与被申请人林乙系兄弟关系。1994年7月,被申请人林乙因患精神病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申请宣告林乙死亡、发出寻找林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乙因患精神病而离家出走,确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乙死亡。本案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林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