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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57号原告薛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后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