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兴慈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366807-5法定代表人:陈越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匡堰大道61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9318-3法定代表人:徐国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58-280号第三层北首。组织机构代码:57051859-X法定代表人:徐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维荣制衣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以与被告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10元,减半收取计16305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