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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村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