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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余某某等与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顾某某,陆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余某某。申请人:顾某某。申请人:陆某某。申请人:吕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家门街道××楼。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申请人: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家门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余某某、顾某某、陆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限制处��船舶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宏海16”轮。现申请人以案外人已经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余某某、顾某某、陆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海船运有限公司、舟山××××经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宏海16”轮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王凌云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原楠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