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东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张某甲与原审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0)甬东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吕志勇、赵群英、石光荣、丁娜娜、周明高等案外人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执行。院 长 杜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阮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