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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