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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庆刚与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刚,淄博金马化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356号原告:于庆刚,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琪,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金马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于亦忠,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刚诉被告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庆刚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