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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孟渊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渊,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200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渊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孟渊伙同王翔、尹周(均已判处),在本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华兴路口将被害人汪某某骗上出租车后,带至双流县农民街一出租房内,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汪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和亲朋棋牌游戏账号,三人分赃耗用。2012年1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李孟渊挡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孟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挡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孟渊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渊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孟渊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孟渊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孟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孟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阚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