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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殷倩、金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殷倩,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责人:金关炬。委托代理人:黄平。委托代理人:吴任飞。原告: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金建亚。委托代理人:周晓。被告:殷倩。被告: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殷倩、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