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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商业大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商业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31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宗熙。被执行人吉林商业大厦,住所地吉林市珲春街**号。法定代表人叶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峰。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商业大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吉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吉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锌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