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