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梁伟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伟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南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伟杰,男,1993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月 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飞鹏,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伟杰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伟杰及其辩护人梁飞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伟杰窜到宇浪网吧,对正在上网的梁某以打人、烧头发相威胁,强迫梁某坐上电车,将梁某带到梁屋屯梁伟杰 自己的住所。在房间里,被告人梁伟杰强行将梁某压倒在床上,脱开梁某的衣服,梁某极力挣扎并喊救命,后终因体力不支,被梁伟杰强行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 关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伟杰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伟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飞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梁伟杰是徒手使用暴力,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梁伟杰带被害人回家后锁上大门属很自然的关门防盗行为,不属非 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梁伟杰是一时冲动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该减少 基准刑10%。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伟杰窜到宇浪网吧,对正在该网吧内上网的梁某以打人、烧头发相威胁,强迫梁某走出网吧坐上电动车,梁伟杰开电动车将 梁某带到自己的住所。被告人梁伟杰在房间里强行将梁某压倒在床上,脱开梁某的衣服,梁某极力挣扎并喊救命,后终因体力不支和梁伟杰的言语威胁,被梁伟杰强行发生 了一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2年1月10日晚,其和同学罗某、甘某爬围墙出学校到宇浪网吧,其用二姐梁静梅的QQ上网与一个叫梁伟杰的男子聊天。过了一会,梁 伟杰到网吧里叫其出去,其不出,梁伟杰就说要打其,其走出网吧门口,梁伟杰又威胁其坐上电动车。梁伟杰搭其到郑村一间房屋,叫其跟进一间卧室,把卧室门关起来,把其抱起来 丢上床,突然转身压在其身上,用嘴来吻其,其用力摆动,不让吻,同时大声喊救命,突然梁伟杰伸手进其衣服里面摸其乳房和下阴,其拼命挣扎和喊救命,梁伟杰就威胁说要用手指 插进其阴道。其害怕就停止叫喊,梁伟杰解开其衣裤,反复几次想把他阴茎插进其阴道,其用力挣扎,扭动自己的腰部、殿部,后梁伟杰双手用力掰开其双腿,身体用力一顶,就把他 的阴茎插到其的阴道里。过了十多分钟,梁伟杰把他的阴茎从其阴道里拔出来,后开车搭其回宇浪网吧。 2、被告人梁伟杰的供述,2012年1月11日凌晨,其登录QQ上网与梁静梅的妹妹梁某聊天,得知梁某正在宇浪网吧上网,其就到网吧内叫梁某跟其出去,并说如果梁某不出 去,就要打和用烟头烧梁某的头发,威胁梁某走出网吧门口坐上其电动车。其开电动车搭梁某到其在的家,其锁住大门,叫梁某跟其走进房间,其突然抱梁某丢上床,转身 把梁某压下床,吻梁某的嘴。梁某摆动头部挣扎,大声喊救命。其用被子盖住梁某的头不让喊,把手伸进梁某衣服里面摸梁某的乳房和下阴,并威胁梁某再喊就把手指插进她的阴道 里,梁就不喊了,其把梁某的裤子解下来,用手摸她的阴部。梁某反抗挣扎,不让其摸她的下阴,其就用手牢牢压住她的双手,几次想把其的阴茎插入梁某的阴道,因梁某的身体用力 挣扎,不断扭动腰部、殿部,未能成功。最后其用力掰开梁某的双腿,阴茎用力一顶,其的阴茎就全部进入梁某的阴道。过了不久,其把阴茎拔出来,下床拿纸巾给梁某擦,其两人穿 回衣服,其用电动车搭梁某回宇浪网吧。 3、证人甘某、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0日晚,其二人和梁某从学校爬围墙出去到街上宇浪网吧上网。凌晨时,一个男子到来叫梁某出去,否则要打梁某,梁 某就跟着走出网吧。凌晨3、4点钟左右,梁某和那个男子回到网吧,其二人看见梁某眼睛很红,想哭的样子,等那个男子离开后,梁某就说那个男子刚才开车搭她到郑村强奸了她。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被害人梁某的血样、阴道分泌物、内裤(剪片)各一份;提取被告人梁伟杰的血样一份;在现场提取纸团(剪片)一份。 5、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内裤和现场纸团的基因座上基因型与被告人梁伟杰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郑村梁屋屯58号梁伟杰住所。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伟杰出生于1993年4月7日,其在实施本案行为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兴津路宇浪网吧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梁伟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 杰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伟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梁伟杰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 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而并非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不属于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实施强奸行为。所以,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伟杰在本案中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意见,本 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伟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伟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 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郑子升 人民陪审员 农普升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