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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垂芳与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垂芳;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和执字第00026-2号 申请执行人夏垂芳,女,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和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银行存款2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俊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