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何承龙与武汉市富丽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何承龙,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富丽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平,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江劳仲裁字(2011)第04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278023.6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070元。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富丽高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282093.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