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世杰与罗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杰,罗武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罗世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贾村镇。被告罗武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贾村镇。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杰与被告罗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世杰于2012年4月1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世杰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