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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陆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法定代表人倪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黄铁,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乾,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XX,男,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委托代理人胡新毅,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2元,减半收取7231元,由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723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黄 萌人民陪审员 黄岚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力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