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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上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毛国峰与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峰,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上初字第38号原告毛国峰,男,1974年9月27日生。被告陶英,女,1985年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国峰诉被告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国峰,被告陶英、委托代理人韩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国峰诉称,2011年10月31日,唐新党为给其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3万元,说好3个月后归还。2011年农历12月份,唐新党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陶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英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不是唐新党书写,被告不清楚,唐新党也没有给被告说过这个事。原告应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偿还债务,另外,原告在起诉前曾到唐新党厂里拉走了部分机器设备,被告方将另行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陶英和唐新党原系夫妻,2011年农历12月份,唐新党因故去世。2011年10月31日,唐新党向原告毛国峰借款3万元,用于给厂里工人发工资,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毛亚强当庭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借款人唐新党已去世,被告陶英作为其妻子,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英虽对借条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提出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毛国峰3万元。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陶英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曹明乐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