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房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房若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城综合楼。代表人:徐良芬,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房若敏,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房若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