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姚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