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王秀华,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刘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