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1-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1-21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本院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均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