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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云诉被告王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云,王学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53-1号原告樊云。被告王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云诉被告王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云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云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云负担。审判长  杨敬勇审判员  贾庆国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