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勇强与纪华平、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纪华平;张勇强;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华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强。原审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华平。上诉人纪华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勇强、原审被告泾县爱民腾达制衣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2011)嘉善商初字第80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纪华平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华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纪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