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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玉银、孙满云等与张甫凤、桂林砚田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75号原告孙玉银,农民。原告孙满云,农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宜祚,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主任。被告张甫凤,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龙能强,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砚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旁太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平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樱,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刘勤模,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孙玉银、孙满云诉被告张甫凤、桂林砚田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决定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09)桂市民终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银、孙满云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平审 判 员  唐称豪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