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第七栋四、五层。法定代表人李漫铁。委托代理人蒋希玲,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广州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科盛路1号802、803房。法定代表人陈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82元,减半收取为33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