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普虾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舟普虾商初字第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去向不明于2012年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被告陈某某作为担保人,三方订立了借款合同一份。现因原告资金困难,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被告陈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被告林某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林某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2、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林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事实。被告林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7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由被告陈某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借款后,二被告均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原告方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林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有借款合同为证,被告林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某某对该债务提供了担保,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不到庭应诉是其放弃抗辩权利的表现。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4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南珍支行,账号:88×××03-00301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金方恩人民陪审员 章飞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文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