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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白桦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中海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16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律文书(稿纸)拟稿单位拟稿人执行局裁决处梁振鹏拟稿时间2012-4-18合议庭成员杨伟军、杨守辉、杨雁楷审判长意见处(局)领导审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XX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符XX。XX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XX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XX美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XX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XX美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