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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超与被告胡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辰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负责人王海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胡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