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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程玉柱要求宣告张毛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玉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程玉柱。申请人程玉柱要求宣告张毛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玉柱诉称,被申请人张毛女与其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石羊村村民,自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其于2008年11月19日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细柳派出所报案。报案至今,其和公安机关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但一直未能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3年,故起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毛女失踪。经查,张毛女,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石羊村138号,系申请人程玉柱之妻。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细柳派出所多方调查至今未见其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8日在本院公告栏、细柳街办司法所、细柳街办石羊村村委会发出寻找张毛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毛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毛女自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杳无音信,经本院公告后仍无音信,至今被申请人张毛女下落不明乃属事实。申请人程玉柱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毛女失踪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毛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