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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程卓涌与成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卓涌,成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齐执民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程卓涌。被执行人:成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齐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成解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望湖花园中区1幢205室房屋(建筑面积82.14平方米,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