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保字第6号申请人陆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陆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民间借贷仲裁一案,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价值人民币16463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价值人民币16463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