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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永寿县建筑公司、刘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永寿县建筑公司,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安某某,女,住永寿县化工厂居民点。被告永寿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永寿县某某工程所有人。被告蒋某某,男,现住南关村,永寿县某某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永寿县建筑公司、刘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左广利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