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华华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华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华华某某。本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09)杭拱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王云仙死亡。现王云仙于2012年3月9日晚已重新出现。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对王云仙的死亡宣告。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王云仙已重新出现,王某某申请撤销对王云仙的死亡宣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王云仙死亡的(2009)杭拱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