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英芳、闫招梅诉被告陇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芳,闫招梅,陇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107号申请人王英芳,女,生于1956年8月18日。申请人闫招梅,女,生于1932年3月19日。申请人王英芳及申请人闫招梅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陇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会军,任局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王英芳、闫招梅诉被告陇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法院交来全部案件执行款120120.9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英芳、闫招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