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平与被告范海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范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王丽平,女,1980年11月2日,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大北关村人。被告范海,男,约25岁,汉族,农民,魏县魏州街道办町上村人。原告王丽平与被告范海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平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