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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平与被告范海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范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王丽平,女,1980年11月2日,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大北关村人。被告范海,男,约25岁,汉族,农民,魏县魏州街道办町上村人。原告王丽平与被告范海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平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